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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岳普法】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秦岳普法】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车辆借用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车辆借出去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案件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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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驾驶过程中,冯某超速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某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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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冯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某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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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李某,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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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明确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质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形,仍将机动车交与该人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客观上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
该意见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也有助于强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责任意识,引导其注意驾驶人情况、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构筑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避免事故发生。
【文章来源于本律所律师,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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